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576/2024-21696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北仑区科协
成文日期 2024-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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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印发《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科协〔2024〕29号

中国竞彩网印发《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内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创新站建设和管理,区委人才办、区科协、区财政局对《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仑科协〔2023〕2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协会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甬科协〔2022〕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博士等高端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提升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的规范化和长效化管理,提升建站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站是指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双向共同成长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主要工作内容有:

1.科技服务咨询:着眼于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工程问题发现、科技项目申报等微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

2.科技人才培养: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提升企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

3.技术难题攻关: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

4.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博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北仑区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区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等。北仑区博士创新站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站单位必须在北仑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收征管地在北仑区,生产运营或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合作项目,能为博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及生活保障。

2.建站博士必须是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与建站单位应无人事隶属关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工作责任心。每名博士领衔的博士创新站原则上不超过1家。

3.建站单位至少与1名符合建站条件的博士签订协议或与博士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开展实质性的项目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博士创新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北仑区博士创新站申请表》等申报材料(详见当年度申报通知),由区科协统一受理,并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区科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申报的博士创新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名单。

第六条 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对博士创新站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建站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在认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法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行政处理的;

4.其他不应当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管理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 建站单位是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主体,负责博士创新站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同时,应积极依托“千博助千企”数智平台开展数字化管理,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博士创新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提交区科协备案。

第九条 区科协牵头组织博士创新站绩效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博士创新站认定满1年后进行验收评估,通过的,给予建设补助经费3万元;未通过的,暂缓发放,至下一年验收通过后进行补发;连续两年验收评估未通过的,取消其经费补助并撤销“博士创新站”牌子。

第十一条 博士创新站验收通过后,每年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绩效奖励1万元,奖励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当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区级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站的条件改善、人才培养、项目合作、技术创新活动及其它费用等,建设单位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博士创新站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博士创新站”牌子:

(1)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2)建站博士评价反馈差,主动要求取消的;

(3)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三年内两次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

(4)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存在重大逃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除另有规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经费支持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经费支持相关条款。除另有规定,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减半享受有关政策,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不予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对象不受地方综合产出限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北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仑科协〔2023〕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科协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