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结合北仑区实际,我局与区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宁波市北仑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在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1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至:217705828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宁波市北仑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邮寄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北仑区司法局(邮编315800),信封请注明“《宁波市北仑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方式反馈至:0574-89383518;联系人:杨鹊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
2026年6月22日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制定依据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中国竞彩网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中国竞彩网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9〕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管理执行标准
1.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按件计奖:区分口头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特别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群体性纠纷、涉死亡赔偿纠纷、区级以上重点积案信访纠纷等类别,结合争议标的、涉案人数、风险等级执行差异化奖补标准;明确不予补贴、不纳入奖补范围的负面情形,严把案件质量关口。
2.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调解衔接补贴:对诉前、复议前及审理过程中成功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按一般、重大、疑难三个档次发放补贴,要求案件全程归档、闭环管理。
3.调解案例报送奖励:对上报的优秀调解案例,按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录用层级发放奖励,同一案例按最高级别计发,不重复奖励。
4.调解员等级及荣誉奖励:对获评四级至一级调解员且年度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年度奖励;对获评市、省、国家级优秀调解员荣誉的人员发放一次性奖励。
三、注意事项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做好案件统计与资金拨付测算,保障奖补资金足额到位;针对基层调解组织录入、归档不规范问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强化实操规范,降低符合条件案件无法正常申领奖补的概率,确保政策能够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四、关键词解释
1.以奖代补:是指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成功调解案件计发奖励补贴,替代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性工作补助,提升调解工作经费使用效能,更精准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方式;
2.当事人:指自愿参与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协议、调解文书中明确的争议各方;
3.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调解衔接机制: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争议后,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正式立案前或审理过程中,争议当事人在北仑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含分中心等)调解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托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式,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自愿和解,最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终止复议诉讼程序的机制。
五、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
1.适用范围:北仑区范围内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且按规定完成案件登记、卷宗制作、平台录入等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包括村(社区)专/兼职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派驻工作室调解员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及派驻工作室的奖励实施,由区司法局参照本办法执行,可结合行业实际适当调整。
2.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北仑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中国竞彩网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中国竞彩网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9〕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一、奖励对象
北仑区范围内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且按规定完成案件登记、卷宗制作、平台录入等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包括村(社区)专/兼职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派驻工作室调解员等。
二、计奖方法
(一)对按规定上报到北仑区司法局并完成全流程规范操作的纠纷案件按件计奖,每件按50元至5000元不等进行经济奖励,奖励标准结合纠纷类型、调处难度、社会效果综合确定。
(二)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标的、影响、调处难度进行分类,分别确定奖励标准。其中口头纠纷需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完整登记各项要素;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特别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群体性纠纷除完成登记外,还需按宁波市司法局最新统一格式制作规范、完整的《调解卷宗》,做到事实清、证据全、程序合、文书规范。
(三)同一纠纷中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尽量制作为一个案卷,对确有分开制作案卷需要的,在申报“以奖代补”时应酌情合并,调解案件标的可累计;本办法中的“当事人”指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上明确的当事各方。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案件;
2.未录入“浙里调解”或相关信息系统的案件,或录入平台(系统)但未按照要求上传调解文书的案件;
3.人民调解协议记录不规范、当事人应签字而未签字或应盖公章而未盖的案件;
4.“浙里调解”中,当事人评价为“很不满意”等次,经调查后确实存在违反人民调解规定情况的案件;
5.重复申报的案件;
6.行业主管部门已对同一案件实施奖励的;
7.区司法局认定不予补贴的其他案件。
(五)下列情况,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
1.矛盾纠纷非调解员本人调处成功的;
2.已调解成功,但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提起诉讼或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3.未及时录入、归档和上报的案件。
三、矛盾纠纷分类及奖励标准
(一)口头纠纷:纠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标的极小,当场可调处结案。每件奖励50元。
(二)一般纠纷: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争议标的在5万元以下,需开展基础调查取证并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调解记录等文书。每件奖励15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争议标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需开展基础调查取证并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调解记录等文书。每件奖励200元。
(四)特别疑难复杂纠纷:案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不调解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引发轻微信访或存在民转刑潜在风险的纠纷,每件奖励400元;其中纠纷当事人5人及以上,每件奖励600元;纠纷当事人10人及以上,每件奖励800元;纠纷当事人20人及以上,每件奖励1000元。发生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每件奖励1000元。
(五)重大群体性纠纷:纠纷当事人30人及以上,且争议标的在50万元及以上;或因历史原因、利益冲突引发,不及时化解将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每件奖励2000元。被列入区级及以上重点疑难复杂或历史积案的信访件涉及的矛盾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5000元。
第二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调解衔接机制补贴
一、本章所称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调解衔接机制,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争议后,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正式立案前或审理过程中,争议当事人在北仑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含分中心等)调解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托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式,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自愿和解,最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终止复议诉讼程序的机制。
二、经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及其下设各级调解组织介入调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成功:
(一)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起诉,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二)仅签署调解笔录,但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起诉,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三)虽未签订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但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履行完毕,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起诉,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有相关单位负责人确认的。
所有已进入复议诉讼程序的调解成功案件,调解组织须全程闭环跟进:主动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起诉申请书》,收集留存全部调解材料、履行凭证、撤案文书,统一归档立卷,做到一案一档、全程留痕。
三、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补贴标准:
(一)一般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完整、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焦点简单的普通行政争议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二)重大案件:1.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已制发诉讼风险、行政复议风险提示书的案件;2.涉案当事人3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3.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点案件;4.复议机关排查认定的高风险败诉败议案件;5.其他涉重点项目、民生领域、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争议案件等。每件补贴1000元。
(三)疑难案件:1.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2个及以上行政主管单位,权责交叉、协调难度大的行政争议案件;2.积压多年、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行政纠纷案件;3.同一当事人多案叠加、同一事由衍生多起复议诉讼的一人多案、一事多案批量争议案件;4.案情特殊、无明确处置依据、需专题研讨及多方协调的复杂行政争议;5.其他存在重大信访、舆情等风险,极易引发次生矛盾的疑难行政争议案件等。每件补贴2000元。 ?????????????????????????????????????????????????
第三章 案例报送及等级评定奖励
结合新时代调解工作要求,提高案例报送和等级调解员奖励标准,鼓励调解员提升专业能力和案件调处质效:
一、案例报送奖励:调解结案后及时报送规范案例(包含案情简介、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案件点评、适用法律条款及调处心得等内容),被区司法局录用的,每篇奖励200元;被市司法局录用的,每篇奖励500元;被省司法厅录用的,每篇奖励1000元;被国家级司法行政部门录用的,每篇奖励1500元。同一案例被多级录用的,按最高级别计发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等级评定奖励: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参加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获评后履职考核合格者按年度给予奖励,一级调解员每年奖励2000元、二级调解员每年奖励1500元、三级调解员每年奖励1000元、四级调解员每年奖励600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调解员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四章 ?补助兑现
一、奖励经费来源
北仑区司法局根据当年度部门预算,确定资金补助总额度。若当年预算不足的,按比例削减补助标准。鼓励街道、村(社区)及相关行业主体配套设立调解工作奖励资金。
二、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办法的奖励与人民调解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相结合,对调处案件数量多、质效高、群众评价好的调解员,在各类表彰中优先推荐,切实强化正向激励,提升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
(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自愿、平等、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严禁虚假调解、违规调解。对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补贴,取消该调解员年度以奖代补奖励资格和评优资格;情节较轻的,对该调解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原选举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案件,需在调处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人民调解相关数据统计平台,做到应录尽录、数据真实、信息完整。各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进行日常审核、定期汇总和初审上报,纳入“以奖代补”的案件以省市人民调解数据统计平台有效录入信息为核心依据,未按规定录入的不予计发奖励。
(四)各调解组织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司法局不定期对案件调解情况进行抽查,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建立两级审核机制,各司法所完成初审后,区司法局进行复核审定,确定最终奖励经费金额,按季度统一发放。
(五)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及派驻工作室的奖励实施,由区司法局参照本办法执行,可结合行业实际适当调整。
(六)现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人员从事调解工作的,不享受该奖励。
(七)本办法试行一年,一年后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评估调整。
(八)北仑区司法局、北仑区财政局为本奖励办法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办法的解释、执行和监督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北仑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仑司〔2021〕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